以案说法丨别侥幸!无证驾驶,保险不“兜底”
2025-12-30 09:00:1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游岚 | 作者:欧文靖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352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欧文靖)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本是为化解社会矛盾、实现快速救济。然而现实中,部分驾驶人漠视法律、无证上路,车主随意出借车辆,导致事故风险上升。此种情形下,保险公司是否应当“代人受过”?违法者能否借保险逃避责任?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,给出了明确答案。

2022年6月10日,李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,驾驶其丈夫杨某名下的摩托车,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,造成李某、刘某及刘某同乘人周某受伤,两车受损。交警部门认定,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刘某负次要责任,周某无责任。

因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,刘某遂向法院起诉,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。

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李某、杨某偿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及资金占用费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尽管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,但李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,保险公司有权就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的赔偿款向侵权人追偿。李某在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一年多后仍未偿还,导致保险公司产生实际利息损失,法院据此支持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计算资金占用费。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,明知李某无证仍出借车辆,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,存在过错,应在李某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综上,法院判决李某向保险公司偿还垫付款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,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20%的补充赔偿责任。

法官提醒:交强险保障的是受害人依法及时获得救济的权利,而非侵权人违法行为的“免责盾牌”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五条规定,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、醉酒驾驶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,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的,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

一审:柳勤进

二审:游   岚

三审:张   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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